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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城乡建设物资设备公司宣告破产公告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1-09-13 19:38: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298-2
2020115日,本院裁定受理增城市城乡建设物资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物资设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增城市城乡建设物资设备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在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委托广东天华华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物资设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审计。202177日,广东天华华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天华华粤审字[2021]10379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1230,物资设备公司资产总额为19,178.61元,负债总额为131,269,789.91元,所有者权益为-131,250,611.30元,已资不抵债。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经调查并接管到物资设备公司的资产共计11,767.55元。202191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核查结果和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金滋实业有限公司2位债权人的债权共计267,915,122.39元。据此,管理人认为物资设备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不存在重整、和解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本院宣告物资设备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物资设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管理人调查和接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增城市城乡建设物资设备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 长 赖鹏有
 判 员 石 佳
 判 员 张静怡
 
 
 
二一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郭锦霞
书 记 员   蔡晓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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