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破6号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裁定受理了广州市羊城企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查,广州市羊城企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裁定宣告广州市羊城企业公司破产。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广州市羊城企业公司的财产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2016)粤01民破6号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裁定受理了广州市羊城企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查,广州市羊城企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裁定宣告广州市羊城企业公司破产。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广州市羊城企业公司的财产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