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穗中法经破字第34号
2000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木材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00年12月28日止,广州木材厂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9940076.17元。2017年11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确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分局等8位债权人的债权共计42896929.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现广州木材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广州木材厂破产清算组申请本院宣告广州木材厂破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裁定宣告广州木材厂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