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破102-1号
本院根据番禺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番禺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为番禺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查明,鹏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裁定宣告鹏程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17)粤01破102-1号
本院根据番禺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番禺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为番禺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查明,鹏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裁定宣告鹏程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