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破213号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2024)粤01破213-1号
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裁定受理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7月4日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8月6日前,向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802房;负责人:余关宝;联系人:石春华;联系电话:1802627620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七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