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破产公开 -> 破产公告 -> 受理公告 -> 正文

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公告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3-03-20 16:30: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57号申请人广东广弘药材有限公司申请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公告

2023)粤0157

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223日,本院裁定受理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梁彬。因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提出回避申请,称与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解除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职务,指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刘浩根。

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423日前,向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2425楼;联系人:周贵鑫;电话:1782584588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427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1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