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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用事业物资贸易公司受理破产公告

作者: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信息来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9-12-12 14:48: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8)粤0165-1
本院根据广州市公用事业物资贸易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州市公用事业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物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为公用物资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公用物资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10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3号汇美大厦602室;联系人:宋珊;电话:020-62323080;传真:020-623230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公用物资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1022日上午10:30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7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 八 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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