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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2024年“三精品”(年中)获奖案例(一)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4-08-29 14:29: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及程序规则

【关键词】

实质合并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债权人整体收益  合并范围 申请主体

【裁判要旨】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是审查实质合并重整要件中的最核心要件,其认定关键要素为关联企业之间资产与负债的高度混同。交叉担保的设定有无实际对价、有无履行必要程序,资金互相占用及调拨的金额及笔数、重大资金安排等应作为资产与负债混同的表现形式进行重点审查。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应作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考量因素之一。满足法人人格混同要件的个别关联公司在保证公平受偿的条件下,为节省重整成本并提升重整的效率,可不纳入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范围。

【基本案情】

2023721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方石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3726日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南方石化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郑飞虎。20231013日,南方石化公司管理人以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下称华创公司)、广州连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峰公司)、广州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耀丰公司)、广州德刚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德刚隆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恒瑞公司)、广州名番石油有限公司(下称名番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下称高要荣泰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下称番禺港茂公司)、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海通公司)等9家公司与南方石化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南方石化公司与其他9家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之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连峰公司等9家公司纳入南方石化公司重整一案,并使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方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3102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

南方石化公司管理人申请对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理由为:一、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为关联公司,10家公司无论单独还是整体上均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二、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10家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人员混同、资金等资产严重混同、营业混同,且区分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之间财产的成本过高,实质合并重整能够切实解决关联往来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管理人已形成可行的方案,并获得主要债权人、投资人、出资人的支持。

为证明上述事实,南方石化公司管理人提交了《财务调查专项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无利害关系人就实质合并重整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系关联公司。经审计,10家公司资产和负债合并后总体资产不足以清偿其总体负债。

关于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人格混同的事实。(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存在高度交叉。南方石化等10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任职人员存在高度交叉情况,包括股份代持人员、监事人员、部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南方石化公司员工,财务人员存在混岗与兼任情况。(二)财务管理统一由南方石化公司负责。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等财务管理统一由南方石化公司负责。9家关联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均由南方石化公司派人担任,会计人员由南方石化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执行统一的内部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共用财务软件和服务器。(三)融资与互保情况。一是9家关联公司主要实物资产均已为南方石化公司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经核查,截至20221130日,9家关联公司主要的实物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净值总额为4.17亿元,均已为南方石化公司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且该抵押权未解除。二是9家关联公司为南方石化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恒瑞公司、高要荣泰公司、番禺港茂公司、名番公司、华海通公司、华创公司在20143月至20178月,替南方石化公司借款进行担保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合计24笔,担保融资本金为74.90亿人民币及美金5567.63247万元,担保金额为91.27亿元人民币及美金5,573万元,分别与10家金融机构及1家企业签订了《担保合同》为南方石化公司提供担保,包括股权抵押、实物资产抵押、信用担保。三是南方石化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高要荣泰公司、番禺港茂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5.65亿元人民币,均由南方石化公司及其股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上述交叉担保的设定无实际对价,未履行必要程序。(四)资金互相占用及资金调拨情况。经核查,9家关联公司与南方石化公司在资金上存在互相占用的情形。截至20221130日,南方石化公司与9家关联公司互相占用资金19笔共计891,044,943.93元,南方石化公司作为控制方,对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进行统筹调拨使用,总额共计5.60亿元。(五)重大资金安排。高要荣泰公司、番禺港茂公司及名番公司运营期间的重大资金安排,通常由南方石化公司向关联公司发出指令,包括关联公司向金融机构的大额资金借款及使用安排。(六)重大合同签署及决策。一是高要荣泰公司、番禺港茂公司、名番公司等三家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国内采购合同等业务合同由南方石化公司审批决策。二是番禺港茂公司、高要荣泰公司等申请支付加油卡款、调拨缴纳税费用款等日常业务需发起南方石化公司OA系统,由南方石化公司审批;三是番禺港茂公司、高要荣泰公司、名番公司等对于日常资产设备的申请,需由南方石化公司审批。

结合评估报告之结论,以及9家关联公司的账面值,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对债权人清偿率作出测算,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情形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1354%在实质合并重整情形下普通债权人可获得清偿率为3.2628%

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的参会代表,南方石化公司及9家公司已知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在听证中均认可本案所涉公司存在上述混同事实,且对所涉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无异议。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36日作出2023)粤01230号、(2024)粤01破申137-145号民事裁定:对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广州连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德刚隆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名番石油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本案中,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法定条件,应当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理由如下:

一、连峰公司等9家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经审计,被申请企业单独或与南方石化公司整体上均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整体具备重整法定原因。

二、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虽然各自登记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但连峰公司等9家公司均受南方石化公司实际控制,各公司无独立性。一是9家关联公司的融资统一由南方石化公司决策、实施,融资资金由南方石化公司统一调度使用。二是南方石化公司和9家公司之间形成多方为一方担保、一方为多方担保等情况。三是9家公司与南方石化公司间资金占用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不计提。综合南方石化公司与9家关联公司之间在股权架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混同事实,应该认定南方石化公司通过指定员工代持其对恒瑞公司的股权,对恒瑞公司、高要荣泰公司、番禺港茂公司、名番公司、华海通公司的资产、财务及资金活动形成控制,且南方石化公司控制了9家关联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合同、日常管理等工作,对9家关联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构成了实质影响,导致这些关联公司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结合南方石化公司与9家公司资产与负债严重混同,资金往来存在多笔交叉担保债务且设定担保无实际对价,且未履行必要程序的代偿行为等事实,应认定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整体上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认定标准。

三、区分南方石化公司与9家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如前所述,南方石化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存在多笔交叉担保债务且设定担保无实际对价,未履行必要程序的代偿行为等情况,根据《财务调查专项报告》的调查结果,南方石化公司对关联公司相互间应收、应付账款混同,强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再行清理债权债务困难,性质判定及调整回收将耗费大量费用和时间成本,可能使债权人利益整体受损,并可能因此错过重整时机。因此,本院认为,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符合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的认定标准。

四、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本案中,审计机构对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在单一破产清算假设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假设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及实质合并重整情形下普通债权清偿率分别进行测算,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在实质合并重整的情况下,整体上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根据债权人会议与听证会的反馈意见,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的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同意实质重整的人数和金额占比超过半数,说明债权人也有合并意愿。综上,对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可消灭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统一安排偿债资源,节约财产区分成本,利于整合资源引入投资人,更能从整体上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五、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南方石化公司作为石油开采、勘探为主营业务的公司,9家关联企业分别为南方石化公司的运营、物资采购、许可证持有等重要平台,如果单独破产清算,因大量关联债务、互相担保等情形,资产将大幅贬值,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普通债权人清偿率近乎为零。如果单独重整,南方石化公司最具价值的重整资源在于刚果(布)佳柔油田的开发权,其他9家公司则可能因缺少优质资产而没有投资人。目前重整事项已有了较为明确的安排,将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作为整体,共同引入投资人,盘活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的整体资源,提升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因此,对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六、本院对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具有管辖权。南方石化公司与连峰公司等9家公司系关联公司,均由南方石化公司通过股权、人员、经营等进行控制。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的规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南方石化公司对其他9家关联公司存在控制关系,为10家公司中的核心控制企业,南方石化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且该公司重整案已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故本院对南方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具有管辖权。

【典型意义】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空白,导致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标准不统一、不规范。一些地方法院先后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予以规定,有些对《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会议纪要》)标准的吸收,有些增加了可操作性的条款,但总体上规定不一致,影响司法统一性。

本案通过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这一实证视角,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关于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的内容,认为应重点考察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债权人整体收益最大化标准,区分各关联企业成本过高应作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的考量因素,二者并非并列关系,不应单独列为标准。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程序规则方面,认为实质合并重整的关联企业范围原则上应为集团中所有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企业,但在保证公平受偿的条件下(对利益可能受损债权人的补偿),为节省重整成本并提升重整效率,个别企业可不纳入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范围。实质合并重整的启动方式以部分关联企业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再以申请实质合并重整的方式对其他企业启动实质合并的程序更加能够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混同情况调查清楚,有助于提升重整可能。在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方面,应坚持申请主义,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启动实质合并程序。实质合并重整案件的管辖问题方面,应以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或已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但就协调方式而言,可提前将管辖问题向跨地涉及的法院发函说明具体管辖依据,征求相应法院对管辖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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