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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十)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18:05: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某婴幼儿托育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善用破产工具箱维护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
某婴幼儿托育公司成立于2017101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由4名自然人投资设立,主要业务为婴幼儿托管。20231027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债,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婴幼儿托育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公司无资产,确认职工债权5户共计82,213元,普通债权22户共计458,900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1笔计4,738元,对外负债共计545852元。管理人调查发现,公司股东何某等四人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债权人要求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在起诉前,广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对股东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经释明,何某等4名股东为避免被追诉,愿意筹措资金偿债。202427日,某婴幼儿托育公司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拟由股东自筹资金35万元,按照职工债权80%、普通债权60%的比例清偿破产债权。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广州中院于202428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认可某婴幼儿托育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法为促进破产财产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防范逃废债,规定了如追缴出资、追收债权、破产撤销权、禁止个别清偿、确认行为无效、追究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等一揽子工具,上述追收、追责制度构成破产法上的“工具箱”。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手段追收公司财产。本案中,债务人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但某婴幼儿托育公司无资产,即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债权人也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同时,股东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一旦败诉将影响股东征信和其名下其他公司的经营。本案经管理人充分释明,鼓励股东正确面对问题和风险,从而促成股东自愿出资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股东避免了风险,同时化解了潜在的衍生诉讼,有利于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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