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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九)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法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18:04: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某食品股份公司、某食品贸易公司程序性合并破产和解案
——程序性合并破产和解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
某食品股份公司成立于201822日,经营范围为豆制品制造等,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某食品贸易公司成立于201696日,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销售等,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谭某,谭某是某食品股份公司的大股东,某食品股份公司是某食品贸易公司的唯一股东,两公司均未实缴注册资本。两公司因对同一笔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经强制执行未果后被债权人同时申请破产清算。广州中院于2023629日裁定受理两公司破产清算,并摇珠指定了同一管理人。经债权申报审查,某食品贸易公司对外负债共计40万余元,某食品股份公司对外负债共计1040万余元,其中含对某食品贸易公司应缴出资1000万元。清算期间,两公司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申请将两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处理。根据和解协议草案,谭某用自有资金履行向某食品股份公司的出资义务,在合并处理的基础上全额清偿两公司的债务。2023830日,广州中院裁定某食品股份公司、某食品贸易公司进入和解程序,协调审理两案。926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和解协议。据此,广州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认可某食品股份公司、某食品贸易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规定,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本案中,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持股关联关系,现有财产均不能清偿各自对外债务并同时进入破产程序。因两公司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食品股份公司对贸易公司欠缴出资1000万元。通过两案协调审理,指定同一管理人统筹推进两案破产事务,进行程序性合并破产和解,以自然人股东一人实际给付,促进了两公司各自外部债权债务整体解决,保障了两案破产程序的顺利高效推进,维护了两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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