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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六)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18:00: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某传媒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积极适用民事和解制度帮助小微企业继续经营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21年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人民币80万元,主营业务是网络电商销售鞋业。2023223日,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某鞋业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某传媒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仅有某鞋业公司1户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金额为166,516元。某传媒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姜某向管理人提出希望继续保留公司经营,要求与某鞋业公司达成和解,并提交了初步的和解方案。2023517日,经广州中院指导管理人组织双方积极协商,某传媒公司和某鞋业公司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并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姜某于2023531日前代某传媒公司向某鞋业公司清偿10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2023519日,广州中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了某传媒公司股东和某鞋业公司意见。某传媒公司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某鞋业公司表示同意。同日,姜某代某传媒公司将和解款10万元支付至管理人账户。202361日,广州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认可某传媒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和解制度帮助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继续经营的典型案例。相较于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破产和解程序,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民事和解制度更便捷、成本更低、和解协议形式内容更灵活,在挽救资债关系简单的小微企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对于债务规模较小、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如经营者有意愿继续经营,并且愿意提供偿债资金,较大几率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在破产实务中,人民法院、管理人可积极引导经营者、债务人、债权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认可和解协议,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债务人退出破产程序,保住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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