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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17:54: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适用重整制度帮助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脱困重生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326日,注册资本3632万元,是一家主营移动通讯类产品的科创型小微企业。公司近年来因现金流断裂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2354日,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调查发现,公司具备较强的高精尖技术研发能力,拥有超五百项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产品广泛服务于政府部门数字化建设,客户资源良好稳定,是一家具备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企业。经管理人促成,2023915日,广州中院根据公司出资人的申请,以公司生产技术成熟、客户群稳定,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裁定某科技公司重整。重整期间,保留公司原出资人及其技术团队维持公司经营。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投入资金3110万元,实现职工、社保、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单笔债权5万元以下部分足额清偿,5万元以上债权清偿比例比模拟清算状态下提升了4个百分点。20231129日,197位债权人通过广州中院“智破”系统参加债权人会议,草案获得各分组表决通过。1213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48位职工共计2086万元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批准后5日内通过“智破”系统一键划转,全额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积极拯救功能,引导资源要素向高新技术型企业集聚,以信息化赋能破产案件办理,高质高效挽救困境小微企业,助力实现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一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债务人是一家具备新型生产力的高科技企业,产品契合高质量发展需求。法院准确识别债务人具备的软实力价值,积极发挥重整制度功能作用,成功帮助有拯救价值的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化解债务风险、实现脱困重生,切实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紧密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推进重整程序。本案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管理特点,聘用原出资人兼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团队继续开展原有业务,避免企业生产经营因债务危机停摆,做到“破产不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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