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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重整案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3-12-29 17:11: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重整案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选任
 
关键词: 重整 房地产企业 重整投资人 招募
【裁判要旨】
受经济大环境影响,近年不断有房地产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导致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停工烂尾,需要及时引入投资人进行重整,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引发的购房小业主权益保障、在建工程复工复建、担保债权人、实际施工人权益维护、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重问题。对于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选任,现行法律规定较少,常见公告招募、定向邀请、协商推荐等方式。为最大程度保障房地产企业重整成功,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增加债权人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渠道。同时发挥债权人会议的积极作用,采用合理规则,高效遴选重整投资人,最大限度缩短破产程序的时间及成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破197-4号(2023年9月6日)
【基本案情】
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科公司)于20056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主营业务是投资开发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九潭村天马河西侧的荔红花园项目。自2021年起强科公司因资金周转陷入困境,荔红花园项目20219月起停工,引发大批工人讨薪、购房小业主维权。2022616日,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强科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16日依法裁定对强科公司进行重整。重整期间通过公告和债权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募到三名意向投资人。2023年6月19日,强科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遴选重整投资人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经两轮遴选,债权人会议最终选定北京嘉特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特威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确定重整投资人后,债权人会议对投资人为嘉特威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所有债权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向管理人出具函件,同意无条件无偿让渡出资人权益。20239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强科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强科公司重整程序。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2)粤01破197-4号民事裁定:批准强科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管理人于债权人会议前超过15日发出会议通知,向全体债权人公布遴选投资人规则和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性质分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并另设出资人组,分组符合法律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未作调整一次性以现金方式100%清偿,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的利益未受影响,不参与重整计划表决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不作调整,先清偿部分,延期清偿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补偿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并且该两组债权人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超过二分之一的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4.01%,超过三分之二,该组也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另出资人组两名出资人于会前已向管理人提交《关于出资人无偿让渡股权承诺函》,无条件同意无偿让渡出资人权益,视为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已经出资人组表决同意。强科公司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强科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各表决组别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重整清偿率比破产清算清偿率高,有利于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对于同等债权给予同等保护,符合公平原则。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取得出资人同意,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同时重整计划草案的建设方案和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有利于盘活荔红花园项目,保障购房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96日裁定批准强科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强科公司重整程序。
【案例注解】
重整投资人是破产企业能否重整成功的重要因素,对破产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实现涅重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司法解释缺乏重整投资人的相关条款,司法实践中面临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选任机制的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重整投资人作用的发挥,需要采取针对性的举措予以解决。强科公司重整案中,通过采取拓宽投资人参与重整渠道、采用合理的选任规则、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积极作用等措施,使强科公司顺利招募到重整投资人并重整成功,对于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拓宽投资人参与重整渠道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是破产重整中的关键问题之一,现行企业破产法对此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制定审判指引等形式对此问题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八十九条规定,选任重整投资人,可以采取定向邀请、协商、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重整利害关系人都可以通过协商推荐或引进重整投资人,人民法院、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亦可根据需要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重整投资人可以由债务或管理人通过协商和公开招募的方式引进,也可以由债权人推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重整投资人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通过定向邀请、协商和公开招募的方式引进,也可以由债权人推荐或自荐。
实践中,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一般有公告招募、定向邀请、协商推荐等方式。公告招募也称公开招募,是指管理人或债务人通过多种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公告寻找投资人的方式。公开招募的优势主要在于程序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对投资人进行遴选。定向邀请、协商推荐等方式一般属于非公开招募,是管理人或债务人通过非公开谈判的方式寻找投资人。非公开招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有时也可以通过充分的协商谈判确定更加适合债务人的融资方案。具体案件办理中采用什么招募方式没有严格的规定,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促进重整成功为原则选择合适的方式引进投资人,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方式相结合引进合适的重整投资人。
强科公司重整案中,因涉及众多购房小业主权益保障、实际施工人、担保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重问题,为保障强科公司重整成功,及时化解矛盾,管理人采取了公告招募+债权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既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同时动员债权人推荐有实力的投资人参与重整。公告招募+债权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既拓宽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渠道,又增加债权人参与重整的积极性,还增加债权人会议的选择可能,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强科公司重整成功,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全体购房人的利益。
二、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积极作用
重整企业虽处于经营困境,但其仍具有投资价值及挽救可能,尤其那些市场潜力巨大,或具备特殊资质的困境企业,往往会受到多个投资主体追捧,出现多个意向投资人的情形。当出现多个意向投资人时由谁选择、如何选择,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相应的规定。重整程序不同于普通的市场投资行为,其本质属于司法程序,作为被投资对象的重整企业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重整程序关注的重点,因此在选择重整投资人时不仅要考虑市场因素,还要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核查、通过财产变价方案、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等实质性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内容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重整投资人的选择确定同样属于实质影响债权人权益的事项,故应由债权人会议作为选择权主体。
实践中,也有由人民法院选择重整投资人,或者由债权人、政府部门人员、行业专家、债务人股东等成立投资人选任委员会选择重整投资人的案例。但重整投资人的选择本质上更多是一种商业判断,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组织,不宜过多介入商业判断。而成立投资人选任委员会的方式选任投资人,首先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选出投资人选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其次选出的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也容易引发争议,拖延案件办理的进程。
为及时重整强科公司,尽早复工复建荔红花园项目,强科公司重整案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积极作用,将遴选重整投资人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在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进行。管理人在发布债权人会议通知时,将遴选投资人规则发送全体债权人,让债权人提前熟悉遴选规则。另外,管理人也将三名意向投资人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送达全体债权人,让债权人在充分了解遴选规则和三份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投票遴选重整投资人。经债权人会议两轮投票表决,最终确定嘉特威公司当选为本案重整投资人。落选的两名意向投资人当场签署了遴选重整投资人表决结果确认书,确认整个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确定重整投资人后,债权人会议即对投资人为嘉特威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最终所有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强科公司重整案发挥了债权人会议的积极作用,一次会议中高效选出重整投资人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三、制定合理规则遴选重整投资人
合理的投资人遴选规则,一方面可以保障选择过程的公平公正,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使意向投资人一定程度上可预期竞争成本及结果,从而保护他们的利益。合理的遴选规则应符合公平公正、债权人利益优先、市场化和兼顾效率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要求遴选标准公开明确,遴选程序公开透明,前者使得意向投资人对竞争结果可以做出合理预判,亦能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后者保障各方对选择过程及结果有充分知情权,能够及时进行监督。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要求对于重整投资人的遴选必须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护债权人利益。市场化原则要求在遴选投资主体的时候,要尊重市场规则,尊重市场在重整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不能人为地设置不合理不必要的投资门槛。同时也要求遴选程序公开透明,优先考虑投资条件优越,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投资主体,促进意向投资人之间的合理竞争。兼顾效率原则的要求体现在时间与成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遴选时间不能过长,不能使重整投资人的遴选成为拖延破产案件进程的事由;二是要求各方主体参与遴选支出的成本不能过高,否则将打击意向投资人及其他主体参与遴选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重整的推进。
强科公司重整案中,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借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合理的规则由债权人会议投票遴选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为:(1)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该意向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2)经表决所有意向投资人均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其中一家意向投资人获得同意的表决人数、债权额比例均超过其他意向投资人的,该意向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3)经表决所有意向投资人均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标准,但仅有两家意向投资人参与表决的,获得较多债权人支持的即为重整投资人;超过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表决的,由债权人会议对最多债权人和最多债权额同意的两家意向投资人按照本规则再次表决。
经债权人会议两轮投票表决,最终确定嘉特威公司为强科公司重整案的重整投资人,落选的两名意向投资人也当场书面确认整个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上述遴选规则公开透明,由债权人会议投票选定重整投资人,充分尊重债权人会议的选择,并且在一次债权人会议中高效选出重整投资人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公平公正、债权人利益优先、市场化和兼顾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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