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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2022年“三精品”案例(三)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3-03-30 14:59: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深圳猪兼强管理人申请深圳猪兼强与广东猪兼强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审查裁量标准的认定

 

关键词  审慎适用  综合判断   资产分离困难  利益衡量  

裁判要旨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裁量应当在遵循审慎适用原则前提下,以人格高度混同至资产分离困难为主,兼顾债权人利益平衡和财产最大化、破产效率等多重价值目标的综合判断。

在审查实质合并路径上,应当坚持审慎、例外原则下的综合裁量标准。首先,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区别“高度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的不同,前者不存在滥用控制权致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不应适用实质合并。其次,基于尊重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单个企业外部债权人利益和维护既定交易秩序出发,考虑到破产法上实质合并规则独立的规范与程序价值,应当严格区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与“人格高度混同至资产分离困难”,前者仅是实质合并的基础前提,不应当作为启动实质合并的独立裁判要件。因为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如撤销权、衡平居次,或关联企业破产协调审理等能够合理区分企业间财产与债务并解决受损公司债权人利益失衡问题的,则无需启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至主要财产这一人格独立表征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时,才达到适用实质合并的界限。

为实现破产法上有利于企业一体化经营从而提升可供清偿财产的整体价值,以及增加重整计划成功的可能性出发,即便关联企业尚未构成人格高度混同,或者高度混同但资产仍可清晰区分的情形下,亦可以在充分衡量实质合并将带来的预期收益与可能造成的部分债权人损失的平衡基础上做出是否准许合并的裁量判断。反之,在合并不仅无法提升全体债权人收益,反而损益相抵后不符合成比例原则,则不应适用。这也是在司法政策层面有效贯彻审慎适用原则的体现。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诉人)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猪兼强)管理人称:(一)深圳猪兼强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猪兼强存在高度人格混同。1.两公司高管交叉任职,人员混同严重。2.两公司业务高度重合。3.深圳猪兼强缺乏独立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权。(1)深圳猪兼强的广告营销、资金调配、合作机构以及财务管理等事项一直由广东猪兼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控制与决策。(2)深圳猪兼强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由广东猪兼强实际操控和支配,资产长期存在混同。4.两家公司财务混同严重,深圳猪兼强没有独立的财务权。深圳猪兼强财务账册的建立受广东猪兼强的指导,并且电子账簿需传回广东猪兼强进行统一管理。深圳猪兼强财务主管肖某某隶属于广东猪兼强财务部门深圳猪兼强不具备自由调取账户内资金的能力。5.两家公司负债严重混同。截至目前,向深圳猪兼强管理人申报债权的249位学员中,有146位学员的债权已得到了广东猪兼强管理人的确认。(二)在受理债权申报过程中,多名债权人向管理人反映,广东猪兼强与深圳猪兼强就是一家企业。综上,特申请深圳猪兼强与广东猪兼强进行实质合并破产。

被申请人广东猪兼强管理人提出异议:(一)二者为彼此独立的法人深圳猪兼强具体运营管理广东猪兼强没有参与。广东猪兼强与深圳猪兼强在财产、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均不存在混同情形。(二)广东猪兼强与深圳猪兼强的财产和债务可予区分。首先,深圳猪兼强以其名义独立对外承责。其次,广东猪兼强与深圳猪兼强有明确的收入分配方案,广东猪兼强与各子公司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可以分清楚。(三)如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将严重损害广东猪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利益请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猪兼强是面向驾培学员的互联网平台公司,通过线上、地面推销(以下简称地推)等方式招徕学员,学员向其线上网店支付学费,广东猪兼强将学员安排至其合作驾校开展驾培业务。20169月,广东猪兼强收购了深圳市卡尔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迅”)60%的股权,进驻深圳市场。由于广告投放预留广东猪兼强收款账户,为了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广东猪兼强成立了百分百控股的深圳猪兼强,但未实际经营。

20189月,广东猪兼强与卡尔迅发生纠纷并中止合作。为保留深圳市场,广东猪兼强重启深圳猪兼强。20193月前,深圳学员仅能通过线上报名,深圳地区学员学费算广东猪兼强收入,租赁场地、合作教练工资、租车费、油费等培训费用均由广东猪兼强负担。20193月深圳猪兼强组建地推团队后,线下招收学员学费属于深圳猪兼强收入(线上学员仍属于广东猪兼强学员)。如果地推团队招聘学员将学费交纳至广东猪兼强线上网店,这部分的学费会先进广东猪兼强的账户,再由两边财务按照“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科目挂帐,广东猪兼强扣除营销与培训成本后划回给深圳猪兼强。由于缺乏驾培资质,培训模式涉及外部合作教练和自有教练两个环节。学员们先通过外部合作驾校注册学籍,由外部合作教练完成基础培训(该部分教练工资成本全部由广东猪兼强承担);再由自有教练完成其余培训(线下学员该部分费用由深圳猪兼强自行承担)。

202172日,广东猪兼强审计机构向广东猪兼强、深圳猪兼强财务人员钟肖某某分别发出《广东猪兼强财务差异征询函》和《深圳猪兼强财务差异征询函》。两人均书面回函。202179日,审计机构向广东猪兼强管理人进行了回函:根据广东猪兼强管理人提供的深圳猪兼强账册(电子账)与广东猪兼强账册比对,双方在20193月以前账务记载一致,20193月后账务记载出现差异。在承办法官组织下,我司就双方账务差异的情况进行书面征询,根据双方财务人员的回函,如果两位财务人员回函内容属实,截至2019115日深圳猪兼强与广东猪兼强账载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致,未见财务混乱,债权债务能够区分。

20196月底之前,深圳猪兼强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其重大资产投资和年度经营计划需要与广东猪兼强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协商决定,其他具体的经营决策事务(例如合作驾校选取、培训班型及定价权、招聘教练等)由深圳猪兼强自行决定。

听证中,深圳财务肖某某表示自己为深圳猪兼强独立招聘,于201811月开始上岗。深圳猪兼强从成立伊始即独立做账,并将电子账副本报送给广东猪兼强进行报备,广东猪兼强不能随意支配深圳猪兼强的银行账户余额。

深圳猪兼强的员工(行政、销售人员)工资、自行招聘的教练工资支付到20196月底(部分工资由李某某个人出垫付),合作教练工资支付到20194月底。广东猪兼强职工主张工资多数集中于20191月至6月期间。深圳猪兼强管理人提交的《深圳猪兼强学员债权申报登记表》显示,其251名学员债权人中,既向深圳申报债权,又向广州申报债权且经初步审查确认的学员债权人共153,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因生效判决需广东猪兼强承担连带责任为7人;(2)因广东猪兼强入账学费89人;(3)广东猪兼强承诺还款的有57人,上述学员共申报债权总额为284,397.70元,经审查确认债权总额为283,82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817日作出(2020)01199-2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深圳猪兼强管理人对深圳猪兼强、猪兼强提出的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宣判后,深圳猪兼强管理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316日作出(2021)粤破终13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受理审查应当秉持审慎适用和综合判断的标准——重点审查关联企业是否人格高度混同至资产分离困难,并对实质合并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在综合考虑是否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实质公平、提升破产效率等基础上做出是否准许合并的裁量性判断。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中对“企业集团”作如下定义:“以控制权或举足轻重的所有权而相互联结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参照这一标准广东猪兼强与深圳猪兼强构成企业集团,广东猪兼强对深圳猪兼强具备控制权。经审查,两公司未达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标准

一、两公司不存在财产高度混同,区分资产与负债成本过高的情形。1.深圳猪兼强自有财产线下招生收入,并不完全依赖母公司拨付与统一调配,对其财产有自主支配权2.两公司财产与负债并未高度混同,不存在区分不清或成本过高的情形。首先,深圳猪兼强与广东猪兼强均有独立的财务部门,独立记账,独立核算,双方之间的往来有统一适用、明确具体的会计核算口径和核算科目。其次,根据审计机构的意见,两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都有着清晰明确的合同依据或会计核算规则,虽然后期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管理混乱、人员流失等导致部分往来未及时入账、两公司账目存在部分差异,但经人民法院委托专业会计机构审计,两公司账目差异可通过会计调整予以处理,双方之间的应收和应付账款可以明确区分,不存在财产混同极为严重以致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的情况。

关于深圳管理人以部分学员同时向广州和深圳申报债权的事实主张两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问题,经审查,在251名同时申报学员中,经广东猪兼强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人有153人:因生效判决确认广东猪兼强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猪兼强账户收款以及广东猪兼强承诺还款。由此可见,广东猪兼强管理人确认上述学员债权具备合法依据,也是企业集团后期濒临破产时为维护深圳猪兼强学员权益和社会稳定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并非是基于两公司人格或财产混同而一律确认深圳猪兼强学员的债权申报。况且在广东猪兼强管理人确认上述债权申报后,广东猪兼强管理人也可与深圳猪兼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中互相之间的债权债务申报与确认来理顺该部分学员债权问题。故上述事实并不能证明广东猪兼强与深圳猪兼强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

二、深圳猪兼强有独立的公司法人意志,广东猪兼强不存在滥用控制力、对深圳猪兼强的资产与负债进行超出正常商业目的、非市场化的调配,导致深圳猪兼强资产与负债严重不对等、单独破产将会严重损害深圳猪兼强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深圳猪兼强在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尤其是资产等表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要素方面并未与母公司高度混同。考虑到企业集团运营的特殊性,控制企业在法律规则与商业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下属企业进行的监督管理不宜认定为过度控制。从业务经营上看,深圳猪兼强负责深圳地区的业务经营,与广东猪兼强业务范围并不相同,且深圳猪兼强和广东猪兼强自行租赁了办公场地,两者生产经营场所明确可分。从人事安排上看,深圳猪兼强组建了自己的行政团队、运营团队且自行承担工资成本,两公司人事安排相互独立。从交易行为上看,深圳猪兼强的具体经营事务,如合作驾校选取、租赁车辆数量、招聘学员事宜均由其自行决定;广东猪兼强参与深圳猪兼强重大决策并要求深圳猪兼强报备企业经营事项系其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并不足以证明深圳猪兼强丧失了法人独立意志。

除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条件外,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是否有利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如各关联企业存在产业链条协同关系,通过实质合并破产整体处置可以提升债权人整体受偿率。本案中,广东猪兼强与深圳猪兼强经营业务相似,尚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合并处置会提升债权人整体受偿率。相反,因两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不同等因素,若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广东猪兼强的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甚至可能进一步降低。至于深圳猪兼强所主张的两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不同损害深圳猪兼强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问题以及广东猪兼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广东猪兼强滥用股东地位损害深圳猪兼强债权人利益,在两公司资产负债可以明确区分的情况下,深圳猪兼强管理人可循其他法律途径维护其债权人合法权益。

至于申请人提到的债权人信赖利益标准,由于债权人的信赖仅是一种主观状态的表述,并不能真正构成独立的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类别性标准,因此在实质合并的基本要件不能满足的前提下,仅凭该主观陈述,不能认定两公司已经达至应当适用实质合并要件。

典型意义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官造法”创设出来的产物,在合并清算中将对被合并公司独立人格全面、永久性否定,因此适用中需要遵循审慎原则。由于判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集团间复杂控制权关系难以高度抽象为制定法规范,加之《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实质合并裁判标准规定不够准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错误理解与适用,受到各方主张偏离规则目的的强烈质疑。本案属于有高度关联关系同时存在部分人格混同企业主张合并,法院虽然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实质合并申请,但从实质合并的裁判标准和审查路径出发,以最高院会议纪要规定的三个标准入手,反向阐述和证明实质合并清算裁量规则和审查路径,对审判实践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审查路径上,秉持审慎适用原则,有效区分“高度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的本质不同在于核心控制企业是否滥用控制权导致人格高度混同;在裁量标准上,就“人格高度混同至资产分离困难”、债权人利益损益衡量,以及不予实质合参考要件“债权人期待”标准进行明确阐述,同时指出“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不应作为实质合并独立的裁判标准。本案从实务可行的角度对实质合并裁判标准进行细化与完善,一定程度上限制法院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不当适用实质合并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维护交易安全和既定交易秩序提供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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