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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2022年“三精品”案例(二)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3-03-30 14:54: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寓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运用民事和解制度帮助困境企业脱困重生

 

【关键词】

破产和解 民事和解 和解协议 维持营业

【裁判要旨】

对于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一时支付不能,但债务规模较小、债权人数量较少、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人民法院、管理人应积极运用破产法上的和解制度,帮助困境企业化解债务风险,维持继续经营。债务人的大股东提供偿债资金,帮助债务人与全体债务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基本案情】

申请人:江苏雅高酒店配套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寓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寓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寓米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票务服务、酒店管理等,经营状况为在业。2022314,江苏雅高酒店配套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雅高公司)以寓米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且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寓米公司破产清算。419日,法院经审查依法受理寓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黄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寓米公司的主要财产包括99,000余元银行存款、3家境内公司和1家境外公司的股权、157项商标和7项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2笔无异议债权金额合计649,633.96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其中雅高公司的债权金额为607,680.76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下称中小企业股转公司)的债权金额为41,593.19元。经管理人调查确认的职工债权11笔,金额合计37,075.96元。寓米公司负债总额为686,709.92元。

在清算期间,寓米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张某认为债务人治理结构完整,现有11名员工正常在岗,公司有持续经营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因疫情影响下酒店业务量萎缩而致营收下降,希望法院、管理人帮助企业维持继续经营,避免破产。法院、管理人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者继续经营的意愿,考虑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债权人数量较少的特点,向债务人解释了破产法规定的和解制度,为债务人及其经营者提供和解方案供其选择,引导大股东、债务人与债权人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05条协商和解方案。

经法院、管理人积极促成,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方案拟由大股东提供资金,加上企业自有财产共同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全额清偿职工债权,普通债权人自愿减免部分债务。为加快程序推进,帮助债务人早日走出破产阴影,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分别与职工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订立了和解协议。一是寓米公司于524日与11名职工债权人签订《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寓米公司在法院认可该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的3个工作日内,从债务人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全部职工债权37,075.96元。二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内部投票流程复杂,耗时较长的问题,在人民法院于526日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促成寓米公司、张某和中小企业股转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记录在案,约定由张某代寓米公司支付40,000.00元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会后,张某于530日向中小股转公司支付了和解款项。三是促成寓米公司、张某、雅高公司和管理人于2022526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由张某代寓米公司支付350,000.00元结清寓米公司与雅高公司之间的全部债务。为消除雅高公司顾虑,由张某将该款项提前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中,待法院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代为向雅高公司清偿。四是张某本人出具《声明函》,承诺其不会在寓米公司破产程序中基于代为清偿债务的事实向寓米公司主张权利。张某对寓米公司的追偿权,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处理。67日,管理人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69日,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69日作出(2022)粤01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寓米公司破产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根据管理人报告并经本院审查,寓米公司已与全体职工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和解,依法应予以认可。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寓米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寓米公司和解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运用有关司法政策,灵活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的民事和解制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化解债务风险的典型案例,通过法院、管理人促成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程序用时仅50天。该案入选广州中院2022年挽救中小微企业十大典型案例。

破产审判积极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05条,有利于挽救因疫情影响暂时陷入财务困境但债务规模较小、债权人数量较少、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企业,对于实现“六稳六保”工作具有重要价值。一是有助于实现破产法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立法目的。债务人财产主要为商标、软著等无形资产,其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一旦通过清算程序变现,会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被浪费,附着在商标上的商誉灭失,清算转和解避免了寓米公司财产价值流失,同时保障债权人得到更高的清偿,实现“共赢”效果。二是保住了市场主体和职工就业,为企业在疫情之后重回发展轨道保留了可能性。三是法院、管理人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者继续经营的意愿,帮助市场主体脱困重生,有利于营造公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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