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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十)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3-04-06 09:09: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例10
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木业公司租赁纠纷案——依法保护受破产程序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破产审判应最大程度地减轻破产程序对利益相关方的不利影响,依法保护受破产程序影响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木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2日,注册资本600万元。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木业公司破产清算。生物科技公司承租了木业公司的一处厂房,用于安放生产线生产医用口罩。清算期间,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生物科技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限期腾退场地。为维持生产线正常运转,生物科技公司向法院反映情况,请求给予协调解决困难。法院指导管理人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减轻破产程序对利益相关方的不利影响,妥善处置。后管理人与生物科技公司在腾退期限前就继续履行合同和租金缴纳问题达成协议,生物科技公司得以继续在木业公司清算期间维持生产,木业公司也获得了租金收入。
【典型意义】破产审判的目标之一是确保所有受破产程序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得到保护,最大程度减轻破产清算对利益相关方的不利影响。本案中,管理人依法通知生物科技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搬离,虽是履行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但如解除租赁合同将致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停工停产,对生物科技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也未必有利于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债务人与生物科技公司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前提下经协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既保障了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减轻了债务人破产清算对受影响企业的不利影响。同时,破产企业回收租金,破产财产得以增值,破产程序中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得到保护。本案获评全省法院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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