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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八)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3-04-06 09:06: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例8
某连锁酒店破产清算转和解案——积极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05条帮助小微企业继续经营
【裁判要旨】破产审判应积极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和解制度帮助受疫情影响但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困境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持续经营。
基本案情酒店成立于2013年9月2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状况为在业,现有员工11名,主营业务为酒店管理以及相关软件开发设计。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酒店业务大幅萎缩导致财务困难。因不能偿还某酒店用品公司债务60余万元,经强制执行未果后债权人申请对酒店破产清算,破产受理审查期间酒店经通知未参加听证,未提交异议意见,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清算期间,酒店经营者即大股东认为酒店仍然有持续经营能力,不能清偿主要是受疫情影响,要求继续经营并表示愿意积极偿债。经债权申报核查,酒店仅有包含申请人在内的2笔普通债权,金额65万元,11名在职职工债权37075.98元。酒店有1家直营店在经营,有157项商标、13项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公司业务量虽萎缩,但治理结构完整,公司营业正常,11名职工均在岗工作。经法院、管理人积极促成,酒店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由大股东提供偿债资金,使11名职工债权得以全部清偿,普通债权获得不低于60%的清偿。据此,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破产审判应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债务人具有继续经营能力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达成和解,帮助中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本案中,法院、管理人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者的继续经营意愿,积极运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和解制度,通过大股东提供偿债资金并部分减免债务的方式,引导、促成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快速履行协议,帮助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为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赢得生机。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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