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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七)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3-04-06 09:05: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例7
某食品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灵活适用民事和解 快速化解小微企业债务风险
【裁判要旨】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积极适用民事和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快速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食品公司成立于200411月8日,经营范围为饼干及糖果巧克力制造等,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状况为在业。因公司盲目扩张生产线,资金链断裂,负债逾225万元,不能清偿十余笔到期债务,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执行期间,根据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清算期间,管理人调查发现,食品公司主营业务效益良好,有6项食品类知识产权和一条完整的生产线,如清算拍卖,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后,普通债权清偿额为0。管理人经与债务人、债权人协商,促成实际控制人出资偿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使职工债权得以全部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57%。目前食品公司经营良好,职工也保住就业。
典型意义在破产审判中,应坚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司法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的司法政策,服务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案通过法院和管理人的积极促成,充分发挥民事和解功能价值,促成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出资偿债,从而使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大幅提高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保住了职工就业和市场主体,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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