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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六)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3-04-06 09:04: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例6
某房地产公司破产和解案——发挥破产和解程序功能,提高债权回收效率
裁判要旨破产审判应注重发挥破产和解程序灵活且成本低的优势,帮助债务人、债权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3年,因管理不善,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被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全部财产为137处机动车位,评估价值为61840100元。如破产清算,上述车位被零散出售,处置价值、处置时间将面临极大不确定性,不利于债务人资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快速回收债权。为此,管理人经征求债务人、债权人意见,考虑优先整体处置车位资产。经协商,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根据和解协议安排,由投资人一次性现金购买公司全部车位,款项全部用于清偿债务,职工债权全部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不低于30%。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解协议全票通过。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与重整程序相比,和解程序相对灵活,程序较为简单,成本也较重整更低。通过和解程序,本案实现债务人资产的整体处置,既提高了资产处置价值,也大幅提升资产处置效率,帮助债权人在短时间内迅速回收债权。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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