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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一)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3-04-06 08:49: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例1
 
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木业公司租赁纠纷案——破产前调解帮助有经营能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
【裁判要旨】在破产受理审查时,人民法院对有持续经营能力,但因一时支付不能而不能清偿个别债务的企业,应积极开展破产前调解,鼓励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债务延期等方式,帮助有经营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基本案情能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3125万元,主营范围为环保节能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及节能服务等,经营状况为在业。因能源公司拖欠电器公司到期货款264210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电器公司申请能源公司破产清算。经审查,能源公司虽不能清偿电器公司到期债务,但有可追收的应收账款近550万元,足以清偿对电器公司的债务。能源公司已经积极采取司法手段追收。能源公司异议称其经营状况正常,但资金不足,待应收账款追收到位后足可偿还电器公司的债务,不同意破产清算。经法院调解,促成双方以债务延期、分期偿还的方式达成和解,电器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要求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到期债务等特点,积极开展破产前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使有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得以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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