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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稷阳光国际医药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作者: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信息来源:清产庭  发布时间:2019-09-27 13:01: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中稷阳光国际医药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中稷阳光国际医药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稷阳光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7日,商事主体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因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为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粤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2018年5月23日,申请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申请对被申请人中稷阳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审理情况
经查,被申请人中稷阳光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经债权人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广州分公司申请,在(2012)穗中法民清字第1号案进行强制清算,广州中院于2016年5月9日以清算组未能发现和接管中稷阳光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018年5月23日,申请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以发现中稷阳光公司账册资料,可以进行清算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中稷阳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7条“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其他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被申请人中稷阳光公司在(2012)穗中法民清字第1号案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依法应由该案清算组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公司终止。三申请人就中稷阳光公司再次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无法律依据,广州中院于2018年6月22日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焦点为,中稷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其股东能否再次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强制清算程序只能进行一次,但是规定了强制清算的法律后果和公司强制清算后可以继续存续的法定情形。强制清算程序作为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而未能自行清算条件下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强制清算程序的后果是公司权利义务消灭,公司注销、公司法人终止。三申请人所主张的因其非中稷阳光公司的经营者,故在(2012)穗中法民清字第1号案中未能提交账册,经与中稷阳光公司原经营管理人员联系后获得公司账册,并非对中稷阳光公司再次提起强制清算的法定理由。至于申请人对中稷阳光公司在(2012)穗中法民清字第1号强制清算案中“无法清算”的结案事由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股东责任的问题并非本案解决的问题,更不能成为重新启动强制清算中程序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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