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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作者: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信息来源:清产庭  发布时间:2019-09-27 12:56: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建筑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遂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华厦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州中院于2017年6月5日裁定受理华厦建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理情况
鉴于本案案情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华厦建筑公司具有多个建筑技术专业资质,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承接多项1亿元以上的在建工程,有员工200余人,临时雇佣民工1000多人,涉及挂靠施工单位众多,承发包项目复杂,各类款项杂乱,涉及的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且存在疑难法律问题,故广州中院在指定本案管理人上进行了创新尝试,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专业能力强、管理效率高、类案经验丰富的联合管理人(即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6月5日,广州中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担任华厦建筑公司联合管理人。管理人经过公告程序后审查确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叶成文、许贤忠对华厦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分别是50000元、4677446.08元和31197元。为避免华厦建筑公司诸多在建工程烂尾而激化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本案坚持以促成和解为主要办案思路。2018年10月8日,华厦建筑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华厦建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清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和许贤忠的债务,以房产协议抵偿叶成文的债务。截至2018年10月10日,华厦建筑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广州中院裁定终结华厦建筑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州中院首例以竞争方式选任联合破产管理人的案件,也是首宗建筑工程公司破产和解案。该案创新尝试竞争方式选任联合破产管理人,从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以及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多重考量的角度验证了竞争方式选任联合管理人的理论必要性,也从破产审判实践层面证明了联合管理人的可行性与实操性,具有审判理论的价值性和审判实务的参考性。该案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终结程序,不仅使破产企业的多项重大在建工程项目得以续建,而且保障了众多职工的就业机会,促成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共赢局面,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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