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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丰谷粮食购销公司解放综合商场破产案

作者: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信息来源:清产庭  发布时间:2019-09-27 12:54: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丰谷粮食购销公司解放综合商场破产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市丰谷粮食购销公司解放综合商场(下称解放综合商场)于1989年成立,已连续亏损多年,无法清偿巨额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债权人遂向广州中院申请对解放综合商场进行破产清算。广州中院于2017年8月15日裁定受理解放综合商场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2017年11月14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丰谷粮食购销公司对解放综合商场享有债权共计1141432.78元。管理人在对解放综合商场进行财产调查时发现,解放综合商场对外享有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估算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息共计11105299元,该笔应收账款有债务人出具的欠条、债务人的自认等为证。2018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特别是该笔应收账款回收条件成就的可能性,重点考虑该笔应收账款是否符合“破产企业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法律要件以及“有债权发生事实及相应证据材料且欠款人具备主观履行意愿和客观履行能力”的实质要件,最终将该笔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认定为解放综合商场资可抵债的“资”,以解放综合商场资产大于负债,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对解放综合商场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首次在法律规则层面与实务操作层面上,明确了破产企业尚未收回的资产与破产法规定的“资可抵债”的资产二者间的认定细则,总结归纳了将尚有未收回应收账款的破产企业界定为“资可抵债”进而驳回破产清算申请应当符合的法律要件与实质要件,统一了破产审判中认定破产企业资可抵债的裁量标准,具有很强的破产审判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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