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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作者: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信息来源:清产庭  发布时间:2019-09-27 12:32: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1993年3月1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业。2017年1月13日,伟天公司被广州市天河区政府列入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名单。2017年5月10日,伟天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伟天公司。广州市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遂以伟天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申请对伟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过前期“预审查”和立案审查工作,伟天公司破产清算案作为104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的一件,由广州中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四集中”的方式裁定受理,并同时通过“竞争+打包+摇珠”的方式,选定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债务人伟天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重整。2018年2月8日,广州中院裁定对伟天公司进行重整。
(二)审理情况
2018年2月7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伟天(香港)有限公司等四位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合计154306300.69元。2018年2月8日,根据伟天公司的申请,广州中院裁定对伟天公司进行重整。由于本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所需程序耗时较长,经管理人请求,广州中院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伟天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8日,管理人提交《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出资人组和普通债权组表决,均全票同意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11月30日,管理人请求广州中院批准《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同年12月26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典型意义
1.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案作为广州中院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之广州路径和广东特色。党的十九大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首要任务,强调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一,就是加快完成“僵尸企业”的出清。由于“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导致生产要素扭曲配置,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率大大降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僵持、待定和中止状态,严重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广州中院将司法处置僵尸企业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方向,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案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化解了超过1.5亿元的债务,盘活了59374平方米的土地资产,企业经营得到优化改造,企业得以涅槃重生。
2.创新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其一,首创“预审查”。本案通过“预审查”之后,方进入正式的立案审查。为更好地应对进入司法程序的国有“僵尸企业”案件,广州中院将立案审查工作节点前移,在省、市国资委的配合下,为拟进入司法清算程序的“僵尸企业”建立台账。通过“预审查”,逐个筛查企业的破产原因、资产状况以及人员安置情况,“量身定做”处置方案。
其二,采取“四集中”。如前文所述,本案为集中受理的104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之一。所谓“四集中”,是指对同类型清算案件,采取集中裁定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选定审计机构、集中公告的“四集中”方式统一推进,开启具有广州特色的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
其三,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广州中院在全国法院首创以“竞争+打包+摇珠”的方式确定管理人,即确保了管理人的选定合法、规范、公正,又调动了管理人的参与积极性。首先,以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候选名单。通过竞争方式,广州中院择优选定了19家中介机构和6位个人进入这批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候选名单(其中5家为备选)。其次,将受理的104件案件打成20个“案件包”。这有利于管理人与经办法官的高效对接,同时也保证了各个中介机构或个人承办的案件数量相对均衡。再次,在以竞争方式确定的候选名单中,摇珠选定20个“案件包”分别对应的管理人或清算组。摇珠方式确保了管理人的选定公开、公正和透明。综上,通过竞争方式与摇珠方式相结合,辅助以批量案件的均衡打包,兼顾了指定管理人程序的效率与公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四,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本案管理人由个人管理人担任。在集中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广州中院在全国范围内首创集中使用个人管理人名册,择优选择6位个人管理人作为27件案的破产管理人;经过近半年的工作,共有17件案终结,案件终结率比机构管理人高出7个百分点。个人管理人模式,是广州中院在案件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的情况下,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模式的有益探索,个人管理人可以简化团队决策流程,充分发挥个人专业知识,快捷处理各类事务。同时,个人管理人对追求自身较高的行业评价有更强动力,驱动个人管理人全力提升工作质效。充分运用个人管理人制度,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培养和壮大,形成机构与个人管理人优势互补的管理人行业新局面。
3.破产清算转重整,救治“生病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杜万华指出,破产重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主体的救治制度,是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市场化为导向,重新配置生产要素,既可以帮助和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又可以实现市场出清和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减少因破产清算导致的生产要素流失、生产能力消灭的情况;人民法院要树立服务意识,不能只考虑审结案件,还要考虑让“生病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得到重生;对于经营管理虽然存在困难,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开展破产重整。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伟天公司破产前,发现伟天公司仍具有运营的价值,广州中院遂指导管理人积极开展破产重整工作,在具备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时依法裁定伟天公司重整。最终伟天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资源重新配置,从而重获生机,重返市场经济的舞台。

而破产重整程序在拯救债务人的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亦或是出资人,其正当合理的利益都应依法予以保障。利益的交锋与妥协无可避免,如何平衡以避免出现僵局,最大程度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考验着法院、管理人的智慧。例如,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方式,司法实践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主要股权让渡、增资扩股、债权转股及股权回购等。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重整计划草案最终采取了以破产企业股权整体出让方式,全额让渡给第三方投资人的方式,由投资人出资5453万元人民币,作为偿还企业债务以及后续经营的资金。通过重整,将本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模拟破产清算情况下的22%提升到了30%以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伟天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经债权组、出资人组全票同意通过,体现本案的重整获得了各利益方的认可,实现了多赢的局面,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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