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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破产审判,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信息来源:清产庭  发布时间:2019-09-27 12:27: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加强破产审判,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基本案情
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岱公司)2002年7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633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张琦伟,股东为张琦钐、曾伟、曾露三人,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营在内的诸多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中岱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难以偿还到期债权,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中岱公司主要财产是其持有的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的50%股份,而海运公司的主要财产是其开发的地产项目琶洲“中岱广场”,因海运公司股东间发生纠纷,导致项目开发停滞十多年,已经烂尾。除此外,中岱公司无其他实际经营活动,也无其他财产。
基于中岱广场项目的开发现状及中岱公司的债务情况,法院与管理人认为:中岱公司所持的海运公司股权难以通过破产清算拍卖方式变价,即使成功拍卖,成交价也可能远低于中岱广场项目的实际市场价值。中岱广场位于琶洲,紧临“广交会”主馆,占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已基本开发完工,完全有可能引入外来投资人,这样可以使中岱公司免于破产,也能盘活中岱广场项目,海运公司同样能解决破产危机。
(二)裁判结果
经法院、管理人与潜在投资人、股东、主要债权人多次沟通后,拟定了中岱公司破产和解、海运公司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安排)、投资人对中岱公司股权重组相结合的综合和解方案。2018年6月1日,法院裁定从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2018年9月3日,广州中院裁定认可中岱公司的和解协议,中岱公司案件以破产和解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法院和管理人根据中岱公司主要资产是下属公司所开发的不动产的客观情况,对中岱公司破产工作方向经过多次分析和推演后,选择了破产和解方式。最终,中岱公司在3个月内成功和解,通过引入外部投资人投入6亿元,实现了安置职工8人,清偿职工债权90多万元,清偿债权4.15亿元,清偿率达81.6%;同时救治海运公司,盘活了该公司位于琶洲的在建工程中岱广场。中岱公司的破产和解案件,充分体现了破产审判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救治困境企业、恢复企业生机方面的重要功能,实现了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投资人等多方利益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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