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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益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版)

作者: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信息来源: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发布时间:2023-12-29 16:47: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公益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推进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破产案件公益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破产案件公益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管理人入会时缴纳的会费;
 (三)捐赠;
 (四)其它。
第四条管理人(包括广州本地及外地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提的管理人报酬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8%的比例提取每个案件不超过50万元。管理人以捐赠的方式汇入公益基金账户。2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提。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际取得的管理人报酬捐赠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五条 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公示管理人报酬或捐赠情况。
第六条协会将通过会员自身优质的专业服务和积极的宣传,在社会各界中扩大影响,争取将无预缴经费的破产案件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并以本协会作为政府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通道,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条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及为管理人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公益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管理人办理广州市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协会申请公益基金
  (
)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
  (
)债务人财产不足3万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
  (
)债务人财产不足3万元,虽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资金和债务人财产合计不足3万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第十条 管理人从公益基金取得的费用,应列入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因客观情况出现变化,案件已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协会以共益债务优先予以清偿。
第十一条 管理人申请公益基金的,应向案件审理法院申请出具关于清算费用情况的证明。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以案件管理人名义向协会申请公益基金。
第十三条 管理人申请公益基金的费用项目包括:公告费、审计费、查档费、办公费用、差旅费、银行手续费等。
第十四条管理人申请公益基金以必要为前提,遵照如下原则使用:
1. 基本的办案经费
2. 确需的审计费、法律服务费用实行封顶2万元;
3. 每个案件申请的公益基金不超过3万元,管理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资产状况节省开支(包括向中介机构提出限价要求),确保费用支出总额不超过3万元;
4. 个别特别复杂的案件,经管理人申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调增借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管理人经过审查,确认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十六条 管理人向协会提出公益基金费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审理法院的相关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
2. 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案件经费情况的证明。
3. 承诺书:申请人应承诺如实向协会提供申请资料及费用单据,并承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取得可供分配资金,将依法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向协会申请的公益基金费用
4. 申请表:协会制定的格式申请表,内容包含案件的基本情况、费用的类型及金额、收款账户等。
5. 费用单据:申请人应向协会提供费用单据的原件。
6. 其它:视案件情况可能需要的说明书等。
第十七条 管理人可以在案件办理中或案件结案时向协会申请公益基金申请费用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管理人向协会申请公益基金的,应在案件结案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案件的资产情况,不能偿还的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核销;案件结案时申请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益基金的申请由协会理事会审批,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如实向协会提供申请资料,并接受协会的监督。如果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协会可将其列入不良管理人名录,并向全体管理人通报,同时向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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