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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破产企业涉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2-12-30 14:18: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穗中法202227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破产企业涉住房公积
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部(室)、铁路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破产企业涉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14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破产企业涉住房公积金
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深化破产工作协作机制,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关于推进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法院)、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广州公积金中心)结合广州实际,共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协作】管理人依法办理涉广州公积金中心职能范围内有关破产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债权核查、债权申报等事务的,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即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下同)提供便利渠道,简化办理手续,及时答复和协助。
二、【住房公积金债权性质】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由管理人向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查询欠缴数额。
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广州公积金中心对债务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罚款,按照惩罚性债权处理,由广州公积金中心向管理人申报。
三、【住房公积金债权查询】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破产企业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发出住房公积金查询函,同时附本意见第五条的材料。
破产企业曾变更住所地的,还应向原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提供上述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查询的内容】管理人查询的信息包括:
1.债务人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包含: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日期、单位账户余额、末次汇缴月份、末次缴存人数以及欠缴的人数、欠缴职工名单和证件号码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
2.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已受理和立案的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及行政处罚情况(含债务人欠缴少缴金额、行政处罚金额等);
3.广州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执行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简化办理材料】管理人持下列文件查询办理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予以配合: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组织机构证明(盖机构公章复印件)、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债权查询流程】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接到管理人查询通知材料后,未发现债务人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当场反馈查询结果,若需邮寄,3个工作日内寄出。对债务人有欠缴住房公积金的,6个工作日内寄出查询结果。
如有行政罚款的,广州公积金中心按照前款规定向管理人申报。
七、【强制执行的中止】如广州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广州公积金中心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并寄给管理人。广州公积金中心将上述情况函告执行法院,并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在收到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广州公积金中心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并在收到执行法院终结执行裁定后办结申请执行案件。
八、【管理人信息的公示】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在收到管理人查询申请后,及时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管理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职工债权人若有拖欠其住房公积金的,及时与管理人联系核查。
九、【住房公积金债权的复核】管理人在收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查询反馈材料后,根据职工与债务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基数等情况,核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权金额并单独对“住房公积金债权”进行公示。
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住房公积金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公示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管理人向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复核,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予以配合。
十、【住房公积金债权审查结果反馈】管理人应当将住房公积金债权审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
十一、【债务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退款】经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查询,债务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仍有余额的,管理人应在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破产企业住所地所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申请退款。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在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交由管理人账户接管。
十二、【财产分配】破产案件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在分配前将人民法院裁定的分配方案送达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并将分配款汇入广州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号,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做好补缴入账、通知职工办理个人应缴部分等工作。
十三、【住房公积金账户使用】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管理人可持第五条的材料以债务人名义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相关账户存缴等业务,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予以配合。
十四、【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书面告知破产企业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管理人持第五条的材料和破产终结裁定书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同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予以保留。
十五、【建立全流程线上办事机制】市法院、广州公积金中心建立全流程线上办事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债权查询、申报、公示、复核、退款、分配等破产涉住房公积金事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十六、【工作协调机制】市法院、广州公积金中心建立常态化联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破产涉住房公积金事务中的问题。
十七、【参照适用】除本意见第七条外,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意见办理。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通过协调机制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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