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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执业负面清单(试行)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2-01-24 16:02: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执业负面清单(试行)
为规范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执业行为,避免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试行)》、《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制定本清单。会员一旦从事清单中所列行为,将由协会计入会员工作档案,作为法院评价会员执业活动的标准之一,协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向人民法院建议暂停摇珠或除名等惩戒措施。
一、【任职资格】会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管理人后,没有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或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或故意承办与自身存在利益冲突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
二、【人员管理】会员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管理人后,未能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管理人团队;或团队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虽告知人民法院,但影响工作效率、出现工作失误的;或团队成员缺席应当参加的其他工作,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
三、【制度管理】会员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管理人后,未能根据个案情况制定完备的工作方案;或制定的工作方案未报人民法院备案的。
四、【公章管理】会员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管理人后,未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报人民法院封样备案,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未能制定完备的公章使用登记制度,造成公章遗失、滥用等不良影响的。
五、【财务管理】会员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管理人后,未及时开立管理人账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无合法依据滥用管理人账户资金的;或未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六、【档案管理】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未建立管理人工作档案;或未建立完备的档案借阅、登记制度,造成档案管理、使用混乱,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七、【财产管理】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怠于履行职责,造成财产或财产凭证、账簿证照、文书档案、证据材料等毁损灭失,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八、【监督报告】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拒不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未经批准办理应当请示的事项;或未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地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的。
九、【重大事项处理】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导致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或因应对不当引发、加重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职业道德】会员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借助管理人身份谋取私利;或违法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恶意串通损害债权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工作拖延、态度消极,未能准确、及时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廉政纪律】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与案件相关人员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
十二、【会员活动】会员无正当理由多次缺席协会组织的业务研讨、业务学习等各类会员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的;或会员从事损害管理人行业声誉的活动或行为的。
本清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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