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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规定(暂行)》

作者:破产庭  信息来源:破产法庭(营商办)  发布时间:2016-03-14 17:24: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规定(暂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保证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要求】在破产案件程序推进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报告提交的形式要求】管理人工作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须盖有管理人公章,并且由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签章。
第四条 【报告分类】管理人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第五条 【定期报告和提交时间】管理人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上一季度的工作开展情况、管理人工作推进障碍及解决方案、管理人下一季度的工作计划等。
管理人应在每个季度的首月20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定期报告。
第六条 【不定期报告】管理人不定期报告是管理人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对个案问题的具体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报告。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维稳隐患或其他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七条 【报告管理人团队名单】管理人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管理人团队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
管理人团队名单中须包含团队负责人、主办成员和联络人的主要信息、联系方式及人员的分工情况。
第八条 【报告管理人工作计划和管理人工作制度】管理人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制定管理人工作计划和管理人工作制度,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 【管理人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管理人工作计划主要包括: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及相关企业资料的时间;
(二)核查债务人财产、人员等基本情况的计划及完成核查的时间;
(三)完成债权审查的时间;
(四)完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筹备工作的时间;
(五)其他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条 【管理人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管理人工作制度包括:
(一)管理人工作规程;
(二)议事规则;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四)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
(五)档案管理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其他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筹备情况】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筹备情况,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文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文件包括:
(一)会议议程;
(二)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包括接管和调查的情况;
(三)债权审核报告及债权表,包括载明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权依据、债权金额大小,债权的性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
(四)职工安置情况,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情况;
(五)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六)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七)管理人报酬方案;
(八)存在维稳隐患的,需附上维稳预案;
(九)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报告债权人会议情况】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债权人会议的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及决议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报告案件终结后的情况】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发现有尚未处分的破产事宜的,管理人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并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四条 【处罚】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到管理人考评档案,并视情节轻重而予以通报。
管理人多次无正当理由而怠于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管理人罚款;如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十五条 【清算组工作报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工作报告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本规定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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