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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破产程序质效、合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0-09-25 15:00: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穗中法202087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
破产程序质效、合作优化营商
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广州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提高办理破产效率,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破产程序质效、合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破产程序质效、合作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办理破产效率、充分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挽救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或企业营业,最大限度维持企业主营业务营运价值,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债务清偿率,加大打击逃废债力度,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全面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就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本市营商环境优化等在充分研究协商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形成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升办理破产效率
1.【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授权、经人民法院指定全面履行破产财产调查、接管、经营、处分、分配等职责、从事与破产企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法律程序。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账户信息、债务人账户保全措施解除、划转债务人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账户等结算业务及办理债务人征信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2.【适用“总对总”网络查询相关信息】管理人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履职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管理人需查询债务人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的,应当优先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管理人。
3.【管理人办理业务所需法律文件】管理人办理本意见第1条所涉业务,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3)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组织机构证明、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业务的个人身份证明。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上传至相关信息平台。金融机构可通过人民法院或相关信息平台等途径核实管理人履职身份。
对因长期不使用而被金融机构采取支付控制的债务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的,管理人可凭本条规定的手续办理激活业务。
4.【管理人临时账户开立、撤销流程】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开设管理人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管理人应持有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法律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管理人临时账户期限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设定和延长。金融机构应当在临时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
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简化办理程序,通过电子渠道办理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
管理人办理临时账户撤销时,出具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法律文件和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金融机构即应当予以办理。
5.【查询破产企业账户信息】破产管理人有权向金融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包括历史账户和现存账户),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债务人在广东省内多家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均开设有账户的,管理人可以到多家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共同上级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多家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共同上级机构不具备查询职能的,管理人可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简化查询方式。
6.【查询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主体信息】管理人因为履职需要,确有必要查询债务人账户资金往来交易对手信息或债务人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出资人、高管账户等相关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可通过现场、发函、发政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查询。
7.【及时回复查询】金融机构应及时答复人民法院、管理人对账户信息的查询。对于查询事项,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电子信息类查询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纸质材料等手工查询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对查询取得的信息特别是公民、法人的身份、财产信息,人民法院、管理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破产案件办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8.【债务人账户解除保全】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本意见第3条所列明文件及破产受理法院解除保全裁定书解除对破产企业账户的保全。
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本意见第3条所列明文件、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破产企业账户办理止付业务。
9.【印鉴使用问题】破产管理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债务人(即破产企业)结算、征信等相关业务时,可以在自身印鉴或债务人企业印鉴两种印鉴使用方式中选择一种。
涉及变更债务人企业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破产管理人应按照金融机构的流程要求填写变更申请书或签署协议。对于无法查找到债务人企业预留信息人员及备案印鉴的,管理人持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法律文件办理上述业务。
10.【破产财产划转】银行应当在管理人出具本意见第3条证明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破产企业在该受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
11.【撤销破产企业原账户】开户银行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原账户撤销手续。
管理人注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一般应遵循以下顺序:一般账户、专用账户、基本账户。
12.【协助破产企业审计】管理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针对破产企业的账户展开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查询相关账户信息方式按照本实施意见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进行。
二、帮助有再建希望企业脱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3.【积极参与破产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并推进破产程序,加快内部决策流程,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14.【重整识别机制】金融机构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应全面梳理、识别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或其主营业务,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积极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或其具有持续营运价值的主营业务整体出售。
债权银行机构有权对破产企业调整股东权益、引入新股东、优化投资构成和治理结构提出建议。破产管理人应予积极协调。对有利于破产企业重生、但出资人组拒绝表决或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应予大力支持。
15.【提供新融资便利】对于确实具备挽救重生价值的债务人企业,金融机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作出授信决策,合理确定融资成本。重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重整期间新增金融债务,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管理人应严格审查重整企业融资需求,并出具融资计划可行性意见,协助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尽职调查,如实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16.【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对于金融债权比重较大、金融债权人人数超过三家的债务人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在债务人企业破产受理前或破产受理后,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发起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提前参与企业危机化解工作。
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收回再贷、展期续贷、重组等措施稳定信贷支持、协调金融债权人一致行动,积极与债务人协商谈判,有序开展债务人企业债务重组、预重整、重整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7.【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人民法院可将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书等法定公开信息,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格式要求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时可由当地人民银行代为报送。
人民法院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及时处理人民银行转送的有关信息主体异议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在法律框架下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债务人征信记录,及时核实并处理破产重组企业提出的征信异议。
三、保障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担保债权回收率
18.【参与权】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积极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和诉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重整计划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审查,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对重整计划的具体条款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
19.【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加强破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度、透明度,督促管理人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查询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重整计划等资料提供便利。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查询得知的信息。
四、强化防范金融风险,加大打击逃废债力度
20.【加大打击逃废债力度】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或者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被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的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有关财产的去向进行调查。银行机构应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做好相关账户信息查询工作。
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尽职审查,并协助、配合金融机构打击逃废债行为。通过实行司法失信人名单和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机制,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
管理人对接收到涉及破产企业洗钱及上游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21.【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监督】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监督。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就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反映,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具体行为人或管理人给予制裁。人民法院亦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管理人予以处理。
22.【参照适用】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可以参照本意见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五、附则
23.【部门对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政策法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门,作为对口联络部门,开展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24.【动态调整】本意见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今后,经各方协商同意,可以根据合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相应调整完善相关内容。
25.【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广州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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