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廉政建设 > 廉政制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3 15:51:01】 【稿件来源:监察室】 【作者:监察室】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法院干部队伍管理和监督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及时全面如实的记录原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及时、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二条 坚持从严问责的追究原则。对因未及时、全面、如实报告、登记,或因隐瞒不报、监管不力导致发生本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法院以外单位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严肃追究经办人、登记员、廉政监察员(专职党务干部)、院庭领导等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坚持问责公开的通报原则。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而被问责的人员和违规行为,应全面以书面形式公开通报。
       二、完善登记制度
      第四条  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是指法院外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以函文、信件或者口头等方式提出有碍司法公正处理案件意见的行为。主要情形有:
1.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授意、邀约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要求的; 
5.授意、联系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6.授意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的; 
7.授意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8.授意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9.授意人民法院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给申请执行人的; 
10.授意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11.授意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1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13.授意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14.授意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15.其他不符合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的违规过问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
上级机关或领导干部因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经一定程序批转案件或材料并全程留痕的,不属于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第五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是指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向办案单位、办案部门、办案人员传递材料、打探案情、转达意愿等行为。主要情形有:
1.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2.邀请、串联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3.私自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送交、转递材料的; 
4.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的; 
5.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院、庭领导依照审判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一定程序对案件或相关材料作出批示并全程留痕的,不属于违规过问案件。 
       第六条  建立登记制度,各部门须指定一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工作人员担任登记员,同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廉政监察员(专职党务干部)为落实登记制度的监督责任人。各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登记员名单统一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三、明确处置流程
第七条  办公室、立案庭等部门对法院外组织、个人的函文信件、口头建议等,接洽人要予以认真甄别,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交由登记员统一登记;院领导收到法院外组织、个人的函文信件、口头建议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材料,统一交办公室按上述程序登记(附件1)。
第八条  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遇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区别内、外部过问情况分别建立台账进行登记,案件经办人对可能属于违规过问的法院外组织、个人的函文信件、口头建议,以及可能属于法院内部人员过问的,应填表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交由登记员统一登记(附件1、2)。 
第九条  各部门应在下季度首月7日前将外部过问案件的登记情况汇总报审判管理办公室(附件3、4),将内部过问案件的登记情况汇总报监察室(附件5)。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须分别建立外部、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违规过问的,应当区分情况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层报审批后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1.属于法院外领导干部违规过问的,应当报告市委政法委和省法院。登记内容涉及市委或者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省委政法委和省法院。
2.属于其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过问的,应当报告其上一级司法机关和省法院。
3.属于(1)、(2)项所列人员之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利用其职务、身份影响力违规过问案件的,应当报告其所属单位、管理机构和省法院。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层报院长审批后向市委政法委和省法院报告,院长视具体情况可批示向市委或省委报告,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法院外领导干部要求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限期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所涉案件被媒体曝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形。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经核查发现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涉及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2.涉及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3.涉及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可逐级移交相应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可参照本院上述流程处理,并于每季度将外部过问的登记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附件3、4),将内部过问的登记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本院监察室(附件5),上报时间为下季度首月7日前。
       四、加大履责力度
第十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中,应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1.院长的职责:(1)对本单位处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工作负总责,监督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省法院、市委政法委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责任追究相关规定。(2)指导制定实施办法及建立工作保障机制。(3)严于律己,带头执行登记制度,严格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审判监督管理工作 
2.分管院领导的职责:(1)对分管部门处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工作负总责,监督分管部门落实过问案件登记及移送违规过问线索。(2)带头对法院外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予以拒绝;严格按规定将审判管理和监督权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3)带头落实登记制度,当收到法院外组织、个人的函文信件、口头建议时,自觉交办公室进行登记。
3.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对本部门处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工作负总责,落实选定登记员,监督落实过问情况登记,甄别及界定违规过问案件情况。(2)带头对法院外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予以拒绝,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不过问、不干预,对本部门案件依法依规开展审判监督管理工作。(3)带头落实登记制度,当收到法院外组织、个人的函文信件、口头建议时,自觉交所在部门进行登记。(4)加强纪律教育,引导干警自觉拒绝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监督干警不违规过问、干预别人在办的案件,廉洁自律。 
4. 廉政监察员(专职党务干部)的职责:(1)全面履行纪律监督责任,监督落实登记制度及情况汇总上报。(2)协助部门负责人研究甄别违规过问案件情况,移送线索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违规过问情况。(3)组织开展纪律教育,促进队伍公正廉洁司法。
5. 案件经办人的职责:(1)及时、全面、如实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配合所在部门登记员落实登记工作。(2)恪守法律,公正司法,确保案件处理不受干扰。(3)保守审判秘密,不得向法院以外过问、插手案件的单位、个人以及法院内部过问案件的人员透露在办案件情况。(4)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甄别认定为违规过问案件的,将接收的相关过问案件的批示、函件、转递的材料、口头意见等资料全部保留存入案卷备查,并在审理报告中作特别说明。
6.登记员的职责:(1)建立登记台账,全面、如实、及时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2)每季度汇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分别填表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及纪检监察部门。(3)保守审判秘密,妥善保管过问材料。
 第十五条  监察室的职责:
 1.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
 2.对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问题,原则上必须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属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3.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实行“一案双查”,即在调查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时,如果涉及具体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问题线索,排查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五、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对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案件,院、庭领导应监督案件承办人在案件报结时提交包含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情况的审理报告,认真审查把关,确保同案同判。
 第十七条  加大评查力度。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由评查组作出优秀、良好、合格、瑕疵、问题五个档次的质量等级评定,评查结果与部门法官绩效考核挂钩,问题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问责。
 第十八条  实行通报制度。监察室在层报本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应在法院内部通报查处的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强化执行保障。本院内部人员执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因如实报告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院、庭领导报告或向本院监察室、派驻纪检组提出控告、检举,也可以直接向省法院监察室及派驻纪检组等部门提出控告、检举。本院监察室在初步核实情况并层报本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经省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落实结果运用。本院内部人员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纪律法律、依法办案、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专项检查、审务督察、司法巡查等形式,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执行不力,经查证属于应登记没有报批登记的行为,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问责,直接责任人及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登记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有关登记情况及数据的,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问责,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院、庭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对经办人报批的登记信息审查不当,造成应登记没有登记的,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问责,其本人及相关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监督。通过信访大厅、互联网或者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省法院及本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网站管理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粤ICP备05092498号  @copyright2016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0网上报警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