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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18 15:24:30】 【稿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监察室】 【关闭】

广东省广级人民法院

穗中法201737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中院2017年第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2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审判执行权利的监督运行,促进廉洁公正高效司法和司法为民,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的设立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在执行、财物管理及后勤保障部门配备专职廉政监察员,对暂时不具备配备专职廉政监察员的其他部门,应当配备兼职廉政监察员。
第三条 专职监察员从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群众威信高、具有副处以上领导任职经历或相同职级的非领导干部中选任,由政治部考核测评,党组决定任命。
第四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由各部门从本部门副处以上干部中推荐,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并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政治部发文任命。
第五条 专职廉政监察员统一由纪检监察部门派驻、管理;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与专职廉政监察员相同,履责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 专职、兼职廉政监察员享受部门副职的待遇;专职廉政监察员不是入额法官的,可以不承担办案任务;审判业务部门的廉政监察员是入额法官的,按部门副职的标准确定办案任务。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督促本部门制定、完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制度,从制度上严防发生司法腐败和违纪违法问题;
(二)开展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自律意识;
(三)核查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举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四)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适时开展谈话提醒,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
(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正风反腐、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协助主管负责人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完成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第八条 廉政监督员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以下职权:
(一)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授权,查阅、复印有关案卷等书面材料,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话、函询、诫勉谈话等;
(二)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监督合议庭的审理、合议,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监督情况;
(三)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安排,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带头模范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忠诚履责、敢于担当、秉公执纪、保守秘密,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权谋私,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渎职失职的,应撤销廉政监察员的任命,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廉政监察员与其所办理的纪检监察事务有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每季度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每年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作出述学述廉述责报告。
第十二条 政治部在对廉政监察员年终考核、评功评奖、提拔任用时,应当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表现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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